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規範對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行爲的認定與處理aaaa,維護國家教育考試的公平、公正aaaa,保障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人員(以下簡稱考生)、從事和參與國家教育考試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考試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aaa,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aaa,制定本辦法aaaaa。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家教育考試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等aaaaa,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確定實施aaaaa,由經批准的教育考試機構承辦aaaa,在全國範圍內統一舉行的教育考試aaaa。
第三條 對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考生以及考試工作人員、其他相關人員aaaa,違反考試管理規定和考場紀律aaa,影響考試公平、公正行爲的認定與處理aaa,適用本辦法aaaa。對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行爲的認定與處理應當公開公平、合法適當aaaa。
第四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或者本地區國家教育考試組織工作的管理與監督aaa。承辦國家教育考試的各級教育考試機構負責有關考試的具體實施aaaaa,依據本辦法aaaa,負責對考試違規行爲的認定與處理aaa。
第二章 違規行爲的認定與處理
第五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aaaaa,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aaaa,有下列行爲之一的aaaaa,應當認定爲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aaaa;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aaa;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aaaaa;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aaa;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範圍內aaaaa,喧譁、吸菸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爲的aaa;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aaaa;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aaaaa,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aaaaa;
(八)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aaa;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爲aaa。
第六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aaa,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aaaaa,有下列行爲之一的aaaa,應當認定爲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aaaaa;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aaaaa;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爲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aaa;
(四)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aaaa;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aaaa;
(六)故意銷燬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aaaaa;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aaaa;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aaaa;
(九)其他作弊行爲aaaaa。
第七條 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後發現下列行爲之一的aaaa,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爲:
(一)通過僞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的aaaa;
(二)評卷過程中被發現同一科目同一考場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雷同的aaa;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aaa,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aaaaa;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爲aaaa,事後查實的aaa;
(五)其他應認定爲作弊的行爲aaa。
第八條 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aaaaa,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aaaa,不得有下列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 行爲: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aaaaa;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aaaa;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aaaa;(四)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爲aaaaa。
第九條 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爲之一的aaaaa,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aaa。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爲之一的aaaa,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aaa;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生aaaa,視情節輕重aaaaa,可同時給予停考一至三年aaaaa,或者延遲畢業時間一至三年的處理aaaaa,停考期間考試成績無效aaaa。
第十條 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爲之一的aaaa,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aaa,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aaaa;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爲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aaaaa,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aaaa;構成犯罪的aaaaa,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aaaaa。
第十一條 考生以作弊行爲獲得的考試成績並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aaaaa,由證書頒發機關宣佈證書無效aaaa,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aaa;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aaaaa,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aaa。
第十二條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參加國家教育考試aaaaa,是在校生的aaaaa,由所在學校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aaa,直至開除學籍aaaa;其他人員aaaa,由教育考試機構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aaa,直至開除或解聘aaaaa,教育考試機構按照作弊行爲記錄並向有關單位公開其個人基本信息aaaaa。
第十三條 考試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工作職責aaaaa,在考試管理、組織及評卷等工作過程中aaaa,有下列行爲之一的aaaaa,應當停止其參加當年及下一年度的國家教育考試工作aaaa,並由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建議其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一)應迴避考試工作卻隱瞞不報的aaaa;
(二)擅自變更考試時間、地點或者考試安排的aaa;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題的aaaa;
(四)擅自將試題、答卷或者有關內容帶出考場或者傳遞給他人的aaa;
(五)在評卷、統分中嚴重失職aaa,造成明顯的錯評、漏評或者積分誤差的aaaaa;
(六)在評卷中擅自更改評分細則或者不按評分細則進行評卷的aaaaa;
(七)因未認真履行職責aaaa,造成所負責考場出現雷同卷的aaaaa;
(八)擅自泄露評卷、統分等應予保密的情況的aaaa;
(九)其他違反監考、評卷等管理規定的行爲aaa。
第十四條 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作弊行爲之一的aaaa,應當停止其參加國家教育考試工作aaaa,由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其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aaaa,並調離考試工作崗位aaa;情節嚴重aaa,構成犯罪的aaa,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爲不具備參加國家教育考試條件的人員提供假證明、證件、檔案aaaaa,使其取得考試資格或者考試工作人員資格的aaa;
(二)因玩忽職守aaa,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參加考試的或者使考試工作遭受重大損失的aaaa;
(三)利用監考或者從事考試工作之便aaaaa,爲考生作弊提供條件的aaaaa;
(四)僞造、變造考生檔案(含電子檔案)的aaa;
(五)在場外組織答卷、爲考生提供答案的aaa;
(六)指使、縱容或者夥同他人作弊的aaa;
(七)偷換、塗改考生答卷、考試成績或者考場原始記錄材料的aaa;
(八)擅自更改或者編造、虛報考試數據、信息的aaaaa;
(九)利用考試工作便利aaa,索賄、受賄、以權徇私的aaa;
(十)誣陷、打擊報復考生的aaa。
第十五條 因教育考試機構管理混亂、考試工作人員玩忽職守aaa,造成考點或者考場紀律混亂aaaa,作弊現象嚴重aaa;或者同一考點同一時間的考試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考場存在雷同卷的aaa,由教育行政部門取消該考點當年及下一年度承辦國家教育考試的資格aaaa;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區內一個或者一個以上專業考試紀律混亂aaaaa,作弊現象嚴重aaaa,由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管理機構給予該考區警告或者停考該考區相應專業一至三年的處理aaaa。
對出現大規模作弊情況的考場、考點的相關責任人、負責人及所屬考區的負責人aaaa,有關部門應當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aaaa;情節嚴重aaaa,構成犯罪的aaaa,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aaaaa。
第十六條 違反保密規定aaaaa,造成國家教育考試的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包括副題及其答案及評分參考aaaaa,下同)丟失、泄密aaa,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內發生重大事故的aaa,由有關部門視情節輕重aaaa,分別給予責任人和有關負責人行政處分aaaaa;構成犯罪的aaa,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aaaaa。盜竊、損毀、傳播在保密期限內的國家教育考試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考生答卷、考試成績的aaa,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aaaaa;構成犯罪的aaaaa,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aaa。
第十七條 在職人員及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爲之一的aaa,由教育考試機構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由有關部門處理aaaa;構成犯罪的aaaa,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指使、縱容、授意考試工作人員放鬆考試紀律aaaaa,致使考場秩序混亂、作弊嚴重的aaaa;
(二)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aaa;
(三)參與或者組織他人進行考試作弊的aaa;
(四)利用職權aaa,包庇、掩蓋作弊行爲或者脅迫他人作弊的aaaaa;
(五)以打擊、報復、誣陷、威脅等手段侵犯考試工作人員、考生人身權利的aaaaa;
(六)向考試工作人員行賄的aaaaa;
(七)故意損壞考試設施的aaa;
(八)擾亂、妨害考場、評卷點及有關考試工作場所秩序後果嚴重的aaa。
第三章 違規行爲認定與處理程序
第十八條 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發現考生實施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所列考試違紀、作弊行爲的aaa,應當及時予以糾正並如實記錄aaaaa;對考生用於作弊的材料、工具等aaaa,應予暫扣aaaa。考生違規記錄作爲認定考生違規事實的依據aaa,應當由兩名以上(含兩名)監考員或者考場巡視員、督考員簽字確認aaa。考試工作人員應當向違紀考生告知違規記錄的內容aaaaa,對暫扣的考生物品應填寫收據aaa。
第十九條 教育考試機構發現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所列行爲的aaaaa,應當由兩名以上(含兩名)工作人員進行事實調查aaa,收集、保存相應的證據材料aaa,並在調查事實和證據的基礎上aaaaa,對所涉及考生的違規行爲進行認定aaa。
第二十條 考點彙總考生違規記錄aaa,彙總情況經考點主考簽字認定後aaaaa,報送上級教育考試機構依據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理aaaa。
第二十一條 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中aaaa,出現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爲的aaa,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地(市)級教育考試機構做出處理決定aaaaa,由地(市)級教育考試機構做出的處理決定應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備案aaaaa;出現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爲的aaaaa,由地(市)級教育考試機構簽署意見aaaaa,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處理aaaaa,省級教育考試機構也可以要求地(市)級教育考試機構報送材料及證據aaa,直接進行處理aaaaa;出現本辦法第八條所列擾亂考試秩序行爲的aaa,由地(市)級教育考試機構簽署意見aaaaa,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按照前款規定處理aaaa,對考生及其他人員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爲aaaa,由當地公安部門處理aaa;評卷過程中發現考生有本辦法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爲的aaaaa,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做出處理決定aaa,並通知地(市)級教育考試機構aaaa。參加其他國家教育考試考生違規行爲的處理由承辦有關國家教育考試的考試機構參照前款規定具體確定aaaaa。
第二十二條 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考點、考場出現大面積作弊情況或者需要對教育考試機構實施監督的情況下aaa,應當直接介入調
查和處理aaaa。發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條所列案件aaaa,情節嚴重的aaaa,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處理aaaaa,並及時報告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aaaa;必要時aaaa,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參與或者直接進行處理aaaaa。
第二十三條 考試工作人員在考場、考點及評卷過程中有違反本辦法的行爲的aaa,考點主考、評卷點負責人應當暫停其工作aaa,並報相應的教育考試機構處理aaaa。
第二十四條 在其他與考試相關的場所違反有關規定的考生aaa,由地(市)級教育考試機構或者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做出處理決定aaaaa;地(市)級教育考試機構做出的處理決定應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備案aaa。在其他與考試相關的場所違反有關規定的考試工作人員aaaaa,由所在單位根據地(市)級教育考試機構或者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提出的處理意見aaaaa,進行處理aaaaa,處理結果應當向提出處理的教育考試機構通報aaa。
第二十五條 教育考試機構在對考試違規的個人或者單位做出處理決定前aaaa,應當複覈違規事實和相關證據aaa,告知被處理人或者單位做出處理決定的理由和依據aaaa;被處理人或者單位對所認定的違規事實認定存在異議的aaaa,應當給予其陳述和申辯的機會aaaa。被處理人受到停考處理的aaaa,可以要求舉行聽證aaa。
第二十六條 教育考試機構做出處理決定應制作考試違規處理決定書aaa,載明被處理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處理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處理決定的內容、救濟途徑以及做出處理決定的機構名稱和做出處理決定的時間aaa。考試違規處理決定書應當及時送達被處理人aaa。
第二十七條 考生或者考試工作人員對教育考試機構做出的違規處理決定不服的aaaa,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aaaa,向其上一級教育考試機構提出複覈申請aaaa;對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或者承辦國家教育考試的機構做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aaa,也可以向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授權承擔國家教育考試的主管部門提出複覈申請aaa。
第二十八條 受理複覈申請的教育考試機構、教育行政部門應對處理決定所認定的違規事實和適用的依據等進行審查aaaaa,並在受理後三十日內aaaaa,
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複覈決定:
(一)處理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aaaaa,適用依據正確aaaaa,程序合法aaaa,內容適當的aaa,決定維持aaa;
(二)處理決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aaa,決定撤銷或者變更:
違規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的aaaaa;
適用依據錯誤的aaaaa;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處理程序的aaa。做出決定的教育考試機構對因錯誤的處理決定給考生造成的損失aaaa,應當予以補救aaaaa。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對複覈決定或者處理決定不服的aaaaa,可以依據《行政複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aaaa,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aaa。
第三十條 教育考試機構應當建立考生誠信檔案aaa,記錄、保留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作弊考生的相關信息aaa。教育考試機構應當接受社會有關方面對考生誠信檔案的查詢aaaa,並及時向招生機構提供相關信息aaaa。
第三十一條 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應當及時彙總本地區違反規定的考生及考試工作人員的處理情況aaaa,並向國家教育考試機構報告aaaaa。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考場是指實施考試的封閉空間aaaaa;所稱考點是指設置若干考場獨立進行考務活動的特定場所aaaa;所稱考區是指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設置aaaa,由若干考點組成aaaa,進行國家教育考試實施工作的特定地區aaaaa。
第三十三條 非全日制攻讀碩士學位全國考試、中國人民解放軍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及其他各級各類教育考試的違規處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aaaa。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aaaaa。此前教育部頒佈的各有關國家教育考試的違規處理規定同時廢止aaa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