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加強高等學校管理aaaaa,維護正常的教學和生活程序aaaaa,保障學生人身和財物的安全aaa,促進身心健康發展aaaa,特制定本暫行規定aaa。
第二條 高等學校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務是aaaa,宣傳、貫徹國家有關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aaa,對學生實施安全教育及管理aaaaa,妥善處理各類安全事故aaaaa,引導學生健康成長aaaaa。
第三條 高等學校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aaaa,要以預防爲主aaa,本着保護學生、教育先行、明確責任、教管結合、實事求是、妥善處理的原則aaaaa,做好教育、管理和處理工作aaaaa。
第四條 本暫行規定所稱學生指在普通高等學校學習取得學籍的全日制學生aaa,即按國家任務、用人單位委託培養、自費三種計劃形式錄取的學生aaaaa。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五條 高等學校應將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作爲一項經常性工作aaaa,列入學校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aaaa,加強領導aaaaa。學校各部門和有關羣衆團體或組織要相互配合aaaaa,積極開展安全教育aaaaa,普及安全知識aaaaa,增強學生的安全意識和法制觀點aaaa,提高防範能力aaaaa。
第六條 學生安全教育應根據不同專業及青年學生的特點aaa,從學生入學到畢業aaaa,在各種教學活動和日常生活中aaaaa,特別是節假日前適時進行aaa,並善於利用發生的安全事故教育學生aaa,防患於未然aaa。 學校應根據環境、季節及有關規律進行防盜、防火、防特、防病、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aaaaa,並使之經常化、制度化aaa。
第七條 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須注重心理疏導aaaa,加強思想政治工作aaa,教育學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狀態aaaa,幫助學生克服因各種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礙aaaa,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狀態aaaaa。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八條 高等學校要做好學生日常安全管理工作aaaaa,加強安全防範aaa,建立和健全規章制度aaaaa,嚴格管理aaa,學校要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納入領導任期的責任目標aaaaa,落實到年級、班主任aaaaa,學校應由一名校領導主要負責aaaaa。
第九條 高等學校應確定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aaaa,明確其職責aaaa,具體組織實施安全教育及其管理工作aaaa。各有關部門應分工協作aaaaa,積極配合aaaa。
第十條 全體教職工要從關心學生、愛護學生出發aaaaa,樹立安全思想aaa,努力做好本職工作和改善環境與條件aaaaa,保護學生人身和財產安全aaa。
第十一條 學生髮生意外事故以及學生要求保護人身或財物安全等情況時aaa,學校應迅速採取有效措施aaaaa。
第十二條 學生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aaaa,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財物安全aaaa,防止各種事故的發生aaa。
第十三條 學生在日常教學及各項活動中aaaa,應遵守紀律和有關規定aaa,聽從指導aaa,服從管理aaaa;在公共場所aaaaa,要遵守社會公德aaaa,增強安全防範意識aaaaa,提高自我保護能力aaaa。
第十四條 學生組織集體課外活動aaaa,須經學校同意aaaaa,按學校規定進行aaaaa。學校須認真進行安全審查aaaaa,條件不具備時不得批准aaaa。
第十五條 學生應嚴格遵守宿舍管理的規定aaaaa,自覺維護宿舍的安全與衛生aaaaa,提高自我管理能力aaaaa。
第十六條 發現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災害等事故aaa,在場學生應保護現場aaa,及時報告學校或公安部門並協助處理aaaaa,在學校範圍內的aaaa,學校應迅速採取措施aaa,控制事態發展aaaaa,減輕傷害和損失aaa。
第四章 事故處理
第十七條 學生人身和財產發生一般傷害後aaa,學校要及時調查處理aaaaa,根據當事人或他人的過錯aaa,責令其賠償損失aaa,並給予批評教育或相應的行政、紀律處分aaaaa。
在校園內aaa,發生學生非正常死亡、重傷或被竊、失火等造成財產重大損失事故後aaaaa,學校應迅速採取措施進行搶救、保護現場aaa,同時加強思想政治工作aaa,穩定情緒aaa,恢復秩序aaaa,並協同地方有關部門妥善處理aaa。
第十八條 學校對事故調查後認爲涉及追究刑事責任的aaaaa,要及時與公安部門聯繫aaa,協助調查處理aaaaa。 重大事故學校有關領導應親自參與調查工作aaaaa,並認真研究調查報告aaaa,及時處理aaaa。
第十九條 在安全管理或事故處理過程中aaaa,學校認爲有必要需搜查學生住處aaaaa,須報請公安部門依法進行aaa。調查處理案件中要以事實爲依據aaaa,不得逼供或誘供aaaaa。
第二十條 重大事故發生後aaa,學校應在一天內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主管部門報告aaa,並及時通知學生家長aaaaa。事故處理結束後一週內書面報告有關主管部門aaa。
第二十一條 學生在教學、實習過程與日常生活中aaaaa,因學校或有關單位責任發生死亡、重傷或殘疾aaa,由學校或有關單位承擔責任aaaa,做好處理及善後工作aaaaa。
在教學、實習過程與日常生活中aaaa,學生因不遵守紀律或不按要求活動而發生意外事故aaaa,學校不承擔責任aaa。
第二十二條 因忽視安全生產aaa,管理不善aaaaa,工作不負責任aaaaa,違章指揮aaaaa,玩忽職守aaaa,徇私舞弊等aaa,對學生造成嚴重的人身、財物損害的aaa,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部門aaaaa,視具體情況對有關責任人員分別給予責令檢查、賠償損失、行政處分aaaa,直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aaaaa。 第二十三條 學生未經批准擅自離校不歸發生意外事故的aaaaa,學校不承擔責任aaaa。
對擅自離校不歸aaa,學校不知去向的學生aaaaa,學校應及時尋找並報告當地公安部門aaa,及時通知學生家長aaa。半月未歸且不說明原因者aaa,學校可張榜公佈aaa,按自動退學除名aaa。
第二十四條 學生假期或辦理離校手續後發生意外事故的aaaa,學校不承擔責任aaa。
第二十五條 在校內正常生活及由學校在外組織的活動中aaa,由於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災害而發生的事故aaaa,由學校視具體情況處理aaaa。
第二十六條 有條件的高等學校可爲學生辦理人身保險aaaa。
第二十七條 凡經學校指定的專業醫院確診爲精神病、癲癇病患者的學生aaaaa,應予退學aaa,由其監護人負責領回aaa。學生及其監護人不得無理糾纏aaa,擾亂學校教學、生活秩序aaa。
第二十八條 因事故傷殘的學生aaaaa,經治療後病情穩定aaa,學校認爲生活能自理aaa,能堅持在校學習aaaaa,可留校繼續學習aaaaa,不能堅持在校學習者aaaa,應予退學aaa,由學校按其實際學習年限發給肄業證書aaaaa,並根據事故性質和傷殘程度一次性給予適當經濟補助aaaaa。退學學生回其監護人所在地aaa,當地民政等有關部門應協助做好接收、落戶等工作aaa,由當地勞動部門按國家關於殘疾人勞動就業有關規定安置aaaa。
第二十九條 學生因病死亡和責任不由學校承擔的意外死亡aaa,學校不承擔喪葬費aaaaa。如家庭確有困難者aaa,學校可酌情予以一次性經濟補助aaaaa。
第三十條 因責任不在本人的意外死亡學生aaa,由學校或有關單位參照國家關於事業職業死亡喪葬有關規定處理aaa,負擔喪葬費的全部aaaaa,學校可一次性給予適當經濟補助 aaaa。
無論何種情況(事故)給予的經濟補助aaaa,一般不超過國家規定的學生在校期間(以四年計)的平均獎學金數aaa。凡是事故責任由學校以外的其他單位、個人承擔的aaa,學校不再給予經濟補助aaa。
第三十一條 因保護國家財產和他人人身安全aaaaa,見義勇爲而致殘或英勇犧牲的學生aaa,學校應報請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予榮譽稱號aaaaa,並給予相應的待遇aaaaa。
第三十二條 對事故處理不服或持有異議者aaa,可向學校或學校上一級部門申訴aaaa,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aaaa。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普通高等學校研究生事故處理aaa,參照本辦法執行aaaa。
第三十四條 本暫行規定結合《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干規定》試行aaaaa。
第三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和各高等學校可根據本暫行規定製定實施細則aaa。
第三十六條 本暫行規定由國家教育委員會解釋aaa。
第三十七條 本暫行規定自發布之日起試行aa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