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維護普通高等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aaa,保障學生身心健康aaaa,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aaaaa,依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aaaaa,制定本規定aaaaa。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普通高等學校、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的科學研究機構(以下稱高等學校或學校)對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專科(高職)學生的管理aaaa。
第三條 高等學校要以培養人才爲中心aaaa,按照國家教育方針aaaa,遵循教育規律aaa,不斷提高教育質量aaaa;要依法治校aaa,從嚴管理aaaa,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aaaaa,規範管理行爲aaa;要將管理與加強教育相結合aaaa,不斷提高管理水平aaa,努力培養社會主義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aaaa。
第四條 高等學校學生應當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aaaaa,確立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共同理想和堅定信念aaaa;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aaa,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aaaaa;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aaa,遵守公民道德規範aaaa,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爲準則》aaaaa,遵守學校管理制度aaa,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爲習慣aaaa;應當刻苦學習aaaa,勇於探索aaa,積極實踐aaaaa,努力掌握現代科學丈化知識和專業技能aaa;應當積極鍛鍊身體aaaa,具有健康體魄aaaa。
第二章 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 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aaaaa,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aaa;
(二) 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aaaa,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aaaa;
(三) 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aaaaa;
(四) 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aaaa,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aaaaa;
(五) 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aaa,向學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aaaaa;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aaa,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aaaaa;
(六)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aaa。
第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aaaaa;
(二) 遵守學校管理制度aaa;
(三) 努力學習aaaaa,完成規定學業aaa;
(四) 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aaaaa,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aaa;
(五) 遵守學生行爲規範aaa,尊敬師長aaaaa,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爲習慣aaaa;
(六)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aaaaa。
第三章 學籍管理
第一節入學與註冊
第七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aaaa,持錄取通知書aaa,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aaaa。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aaaa,應當向學校請假aaa。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aaaaa,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aaa,視爲放棄入學資格aaaaa。
第八條 新生入學後aaaa,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aaaaa。複查合格者予以註冊aaa,取得學籍aaaaa。複查不合格者aaaa,由學校區別情況aaa,予以處理aaa,直至取消入學資格aaaaa。
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aaaaa,一經查實aaa,學校應當取消其學籍aaaaa。情節惡劣的aaaa,應當請有關部門查究aaaa。
第九條
對患有疾病的新生aaaaa,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 (下同)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aaaa,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aaaaa。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aaa。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aaaaa,可以向學校申請入學aaaaa,由學校指定醫院診斷aaa,符合體檢要求aaaa,經學校複查合格後aaa,重新辦理入學手續aaaa。複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aaaa,取消入學資格aaa。
第十條 每學期開學時aaaa,學生應當按學校規定辦理註冊手續aaa。不能如期註冊者aaaa,應當履行暫緩註冊手續aaaaa。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註冊條件的不予註冊aaa。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aaa,辦理有關手續後註冊aaaaa。
第二節考覈與成績記載
第十一條 學生應當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覈aaaa,考覈成績記入成績冊aaa,並歸入本人檔案aaaaa。
第十二條 考覈分爲考試和考查兩種aaaa。考覈和成績評定方式aaa,以及考覈不合格的課程是否重修或者補考aaaa,由學校規定aaa。
第十三條學生思想品德的考覈、鑑定aaaa,要以《高等學校學生行爲準則》爲主要依據aaaaa,採取個人小結aaaaa,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aaaaa。
學生體育課的成績應當根據考勤、課內教學和課外鍛鍊活動的情況綜合評定aaaa。
第十四條 學生學期或者學年所修課程或者應修學分數以及升級、跳級、留級、降級、重修等要求aaaa,由學校規定aaaaa。
第十五條 學生可以根據學校有關規定aaaaa,申請輔修其他專業或者選修其他專業課程aaaa。
學生可以根據校際間協議跨校修讀課程aaa。在他校修讀的課程成績 (學分)由本校審覈後予以承認aaa。
第十六條 學生嚴重違反考覈紀律或者作弊的aaa,該課程考覈成績記爲無效aaaaa,並由學校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aaaaa,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aaaaa。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下處分的aaaaa,經教育表現較好aaaaa,在畢業前對該課程可以給予補考或者重修機會aaaa。
第十七條 學生不能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aaa,應當事先請假並獲得批准aaaa。未經批准而缺席者aaaa,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aaaaa,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aaa。
第三節轉專業與轉學
第十八條 學生可以按學校的規定申請轉專業aaaa。學生轉專業由所在學校批准aaaa。
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aaaa,經學生同意aaa,必要時可以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aaaaa。
第十九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aaaa。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aaaaa,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aaaa,可以申請轉學aaaa。
第二十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aaaa,不得轉學:
(一) 入學未滿一學期的aaaa;
(二) 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學校、由低學歷層次轉爲高學歷層次的aaaaa;
(三) 招生時確定爲定向、委託培養的aaaaa;
(四) 應子退學的aaaa;
(五) 其他無正當理由的aaaa。
第二十一條 學生轉學aaaaa,經兩校同意aaaa,由轉出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學理由正當aaaaa,可以辦理轉學手續aaaaa;跨省轉學者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aaaa,按轉學條件確認後辦理轉學手續aaa。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門aaaa。
第四節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二條 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aaaa。學生在校最長年限(含休學)由學校規定aaaa。
第二十三條 學生申請休學或者學校認爲應當休學者aaaa,由學校批准aaaa,可以休學aaaaa。休學次數和期限由學校規定aaaaa。
第二十四條 學生應徵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aaaa,學校應當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後一年aaa。
第二十五條 休學學生應當辦理休學手續離校aaa,學校保留其學籍aaaaa。學生休學期間aaaa,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aaa。休學學生患病aaaaa,其醫療費按學校規定處理aaaaa。
第二十六條 學生休學期滿aaaaa,應當於學期開學前向學校提出復學申請aaaa,經學校複查合格aaa,方可復學aaaaa。
第五節退 學
第二十七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aaaaa,應予退學:
(一) 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或者在學校規定年限內(含休學)未完成學業的aaaa;
(二) 休學期滿aaa,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複查不合格的aaaaa;
(三) 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aaaaa,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aaaa;
(四) 未請假離校連續兩週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aaaaa;
(五) 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註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aaaaa;
(六) 本人申請退學的aaaa。
第二十八條 對學生的退學處理aaa,由校長會議研究決定aaaa。
對退學的學生aaaaa,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並送交本人aaaa,同時報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aaaaa。
第二十九條 退學的本專科學生aaa,按學校規定期限辦理退學手續離校aaa,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aaaa。
退學的研究生aaaaa,按已有畢業學歷和就業政策可以就業的aaaaa,由學校報所在地省級畢業生就業部門辦理相關手續aaaaa;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沒有聘用單位的aaa,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aaaa。
第三十條 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aaa,參照本規定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辦理aaaa。
第六節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三十一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aaa,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aaaa,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aaaaa,准予畢業aaa,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aaaaa。
第三十二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aaaa,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aaaaa,未達到畢業要求aaa,准予結業aaaa,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aaaa。結業後是否可以補考、重修或者補作畢業設計、論文、答辯aaa,以及是否頒發畢業證書aaaaa,由學校規定aaaa。對合格後頒發的畢業證書aaaaa,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aaaa。
第三十三條 符合學位授予條件者aaaa,學位授予單位應當頒發學位證書aaaaa。
第三十四條 學滿一學年以上退學的學生aaa,學校應當頒發肄業證書aaaa。
第三十五條 學校應當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aaaa,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aaaaa。
第三十六條 學校應當執行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註冊管理制度aaaaa,每年將頒發的畢(結)業證書信息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註冊aaaa,並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aaa。
第三十七條 對完成本專業學業同時輔修其他專業並達到該專業輔修要求者aaaa,由學校發給輔修專業證書aaa。
第三十八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者aaaa,學校不得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aaaa; 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aaa,學校應當予以追回並寺艮教育行政部門宣佈證書無效aaaa。
第三十九條 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aaaa,經本人申請aaa,學校覈實後應當出具相應的證明書aaa。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aaaa。
第四章 校園秩序與課外活動
第四十條 學校應當維護校園正常秩序aaaa,保障學生的正常學習和生活aaaaa。
第四十一條 學校應當建立和完善學生參與民主管理的組織形式aaaaa,支持和保障學生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aaa。
第四十二條 學生應當自覺遵守公民道德規範aaaaa,自覺遵守學校管理制度aaaa,創造文明、整潔、優美、安全的學習和生活環境aaaa。
學生不得有酗酒、打架鬥毆、賭博、吸毒aaaa,傳播、複製、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製品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爲aaaa;不得參與非法傳銷和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aaaa;不得從事或者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損社會公德的活動aaaaa。
第四十三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學校進行宗教活動aaaa;
第四十四條 學生可以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aaa。學生成立團體aaaaa,應當按學校有關規定提出書面申請aaaaa,報學校批准aaa。
學生團體應當在憲法、法律、法規和學校管理制度範圍內活動aaaaa,接受學校的領導和管理aaaa。
第四十五條 學校提倡並支持學生及學生團體開展有益於身心健康的學術、科技、藝術、文娛、體育等活動aaaa。
學生進行課外活動不得影響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aaaa。
第四十六條 學校應當鼓勵、支持和指導學生參加社會實踐、社會月良務和開展勤工助學活動aaa,並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必要幫助aaaaa。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學校、用工單位的管理制度aaa,履行勤工助學活動的有關協議aaa。
第四十七條 學生舉行大型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aaaaa,應當按法律程序和有關規定獲得批准aaaaa。對未獲批准的aaa,學校應當依法勸阻或者制止aaaaa。
第四十八條 學生使用計算機網絡aaaaa,應當遵循國家和學校關於網絡使用的有關規定aaaa,不得登錄非法網站、傳播有害信息aaa。
第四十九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學生住宿管理制度aaa。學生應當遵守學校關於學生住宿管理的規定aaa。
第五章 獎勵與處分
第五十條 學校、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家有關部門應當對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造、鍛鍊身體及社會服務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aaaaa,給予表彰和獎勵aaaaa。
第五十一條 對學生的表彰和獎勵可以採取授予“三好學生”稱號或者其他榮譽稱號、頒發獎學金等多種形式aaaaa,給予相應的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aaaa。
第五十二條 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爲的學生aaaaa,學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aaaaa。
學校給予學生的紀律處分aaa,應當與學生違法、違規、違紀行爲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aaaa。
第五十三條紀律處分的種類分爲:
(一) 警告aaa;
(二) 嚴重警告aaa;
(三) 記過aaaaa;
(四) 留校察看aaa;
(五) 開除學籍aaaa。
第五十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aaa,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 違反憲法aaaa,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aaa;
(二) 觸犯國家法律aaa,構成刑事犯罪的aaaa;
(三) 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aaa,性質惡劣的aaaa;
(四) 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蔘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爲嚴重的aaa;
(五) 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aaaa,情節嚴重的aaa;
(六) 違反學校規定aaaaa,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aaaaa,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aaaaa,造成嚴重後果的aaaa;
(七) 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aaaaa,經教育不改的aaa。
第五十五條 學校對學生的處分aaa,應當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足、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恰當aaaaa。
第五十六條 學校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之前aaaaa,應當聽取學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aaaa。
第五十七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開除學籍處分決定aaaa,應當由校長會議研究決定aaaaa。
第五十八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aaa,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aaa,送交本人aaaa。對學生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書報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aaaaa。
第五十九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的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處分和處分事實、理由及依據aaaaa,並告知學生可以提出申訴及申訴的期限aaaa。
第六十條 學校應當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aaaaa,受理學生對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者違規、違紀處分的申訴aaaa。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由學校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組成aaaaa。
第六十一條 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aaaaa,在接到學校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aaaa,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aaaa。
第六十二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aaaaa,並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aaa,作出複查結論並告知申訴人aaaaa。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aaa,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校重新研究決定aaa。
第六十三條 學生對複查決定有異議的aaaaa,在接到學校複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aaa,可以向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aaaa。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在接到學生書面申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aaaaa,對申訴人的問題給予處理並答覆aaaaa。
第六十四條 從處分決定或者複查決定送交之日起aaaa,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aaaaa,學校或者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aaaa。
第六十五條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aaaaa,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aaa。學生按學校規定期限離校aaaa,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aaaaa。
第六十六條 對學生的獎勵、處分材料aaa,學校應當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aaaaa。
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七條 對接受成人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生、港澳臺僑學生、留學生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實施aaaa。
第六十八條 高等學校應當根據本規定製定或修改學校的學生管理規定aaa,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中央部委屬校同時抄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aaa,並及時向學生公佈aaa。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本規定aaaaa,指導、檢查和督促本地區高等學校實施學生管理aaaaa。
第六十九條 本規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aaa。原國家教育委員會發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7號)、《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教學C1995]4號)同時廢止aaa。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aaaaa,以本規定爲準aa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