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積極預防、妥善處理在校學生傷害事故aaa,保護學生、學校的合法權益aaa,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規定aaa,制定本辦法aaaaa。
第二條 在學校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者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aaa,以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發生的aaa,造成在校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的處理aaaa,適用本辦法aaa。
第三條 學生傷害事故應當遵循依法、客觀公正、合理適當的原則aaaa,及時、妥善地處理aaaa。
第四條 學校的舉辦者應當提供符合安全標準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aaa。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學校安全工作aaaaa,指導學校落實預防學生傷害事故的措施aaaa,指導、協助學校妥善處理學生傷害事故aaaa,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aaa。
第五條 學校應當對在校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護自救教育aaa;應當按照規定aaa,建立健全安全制度aaa,採取相應的管理措施aaaa,預防和消除教育教學環境中存在的安全隱患aaaa;當發生傷害事故時aaaa,應當及時採取措施救助受傷害學生aaaaa。
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aaa,應當針對學生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爲能力的不同aaaaa,採用相應的內容和預防措施aaaaa。
第六條 學生應當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紀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階段aaaa,應當根據自身的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爲能力aaaa,避免和消除相應的危險aaa。
第七條 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下稱爲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aaaaa,配合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工作aaa。
學校對未成年學生不承擔監護職責,但法律有規定的或者學校依法接受委託承擔相應監護職責的情形除外aaaaa。
第二章 事故與責任
第八條 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aaa,應當根據相關當事人的行爲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依法確定aaa。
因學校、學生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相關當事人應當根據其行爲過錯程度的比例及其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承擔相應的責任aaaaa。當事人的行爲是損害後果發生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當事人的行爲是損害後果發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擔相應的責任aaa。
第九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aaa,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aaa,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aaaaa,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aaaaa;
(二)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aaaa,或者管理混亂aaaaa,存在重大安全隱患aaaaa,而未及時採取措施的aaa;
(三)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準、要求的aaaa;
(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aaaa,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aaa,並未在可預見的範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aaa;
(五)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aaaaa,但未採取必要措施的aaaa;
(六)學校違反有關規定aaaa,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蔘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aaa;
(七)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aaaa,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aaaa,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aaaaa,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aaaa;
(八)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aaa,學校發現aaaaa,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aaaaa,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aaaaa;
(九)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aaaa,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aaa;
(十)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aaaa,發現學生行爲具有危險性aaaa,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aaa;
(十一)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aaaa,學校發現或者知道aaaa,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aaa,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aaa;
(十二)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aaaaa。
第十條 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由於過錯aaa,有下列情形之一aaaa,造成學生傷害事故aaaaa,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生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aaa,違反社會公共行爲準則、學校的規章制度或者紀律aaaaa,實施按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有危險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爲的aaaaa;
(二)學生行爲具有危險性aaaa,學校、教師已經告誡、糾正aaa,但學生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aaaa;
(三)學生或者其監護人知道學生有特異體質aaa,或者患有特定疾病aaaaa,但未告知學校的aaaa;
(四)未成年學生的身體狀況、行爲、情緒等有異常情況aaa,監護人知道或者已被學校告知aaa,但未履行相應監護職責的aaaaa;
(五)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有其他過錯的aaaa。
第十一條 學校安排學生參加活動aaaaa,因提供場地、設備、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費與服務的經營者aaa,或者學校以外的活動組織者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aaaa,有過錯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aaa。
第十二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aaa,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aaaaa,行爲並無不當的aaaaa,無法律責任:
(一)地震、雷擊、颱風、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aaaaa;
(二)來自學校外部的突發性、偶發性侵害造成的aaaa;
(三)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aaaaa,學校不知道或者難於知道的aaaa;
(四)學生自殺、自傷的aaa;
(五)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發生意外傷害的aaaa;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aaaaa。
第十三條 下列情形下發生的造成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aaaaa,學校行爲並無不當的aaa,不承擔事故責任aaaa;事故責任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其他有關規定認定:
(一)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aaaa;
(二)在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aaa;
(三)在放學後、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aaaaa,學生自行滯留學校或者自行到校發生的aaaaa;
(四)其他在學校管理職責範圍外發生的aaaa。
第十四條 因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與其職務無關的個人行爲aaa,或者因學生、教師及其他個人故意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爲aaa,造成學生人身損害的aaaaa,由致害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aaa。
第三章 事故處理程序
第十五條 發生學生傷害事故aaa,學校應當及時救助受傷害學生aaaa,並應當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aaa;有條 件的aaaaa,應當採取緊急救援等方式救助aaa。
第十六條 發生學生傷害事故aaaa,情形嚴重的aaaa,學校應當及時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aaaa;屬於重大傷亡事故的aaa,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aaaa。
第十七條 學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學校要求或者認爲必要aaaaa,可以指導、協助學校進行事故的處理工作aaa,儘快恢復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aaa。
第十八條 發生學生傷害事故aaaa,學校與受傷害學生或者學生家長可以通過協商方式解決aaa;雙方自願aaaaa,可以書面請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門進行調解aaaa。
成年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訴訟aaa。
第十九條 教育行政部門收到調解申請aaaaa,認爲必要的aaa,可以指定專門人員進行調解aaaa,並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完成調解aaaa。
第二十條 經教育行政部門調解aaaaa,雙方就事故處理達成一致意見的aaa,應當在調解人員的見證下籤訂調解協議aaa,結束調解aaaa;在調解期限內aaa,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aaa,或者調解過程中一方提起訴訟aaa,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aaaa,應當終止調解aaa。
調解結束或者終止aaaa,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aaaa。
第二十一條 對經調解達成的協議aaa,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aaa,雙方可以依法提起訴訟aaa。
第二十二條 事故處理結束aaaaa,學校應當將事故處理結果書面報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aaaaa;重大傷亡事故的處理結果aaaaa,學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aaaa。
第四章 事故損害的賠償
第二十三條 對發生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組織或者個人aaa,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aaaa,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aaaaa。
第二十四條 學生傷害事故賠償的範圍與標準aaa,按照有關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的有關規定確定aaa。
教育行政部門進行調解時aaaaa,認爲學校有責任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aaaa,提出相應的調解方案aaaaa。
第二十五條 對受傷害學生的傷殘程度存在爭議的aaaaa,可以委託當地具有相應鑑定資格的醫院或者有關機構aaa,依據國家規定的人體傷殘標準進行鑑定aaaa。
第二十六條 學校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aaaa,根據責任大小aaaa,適當予以經濟賠償aaaaa,但不承擔解決戶口、住房、就業等與救助受傷害學生、賠償相應經濟損失無直接關係的其他事項aaaaa。
學校無責任的aaa,如果有條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aaaaa,本着自願和可能的原則aaa,對受傷害學生給予適當的幫助aaaa。
第二十七條 因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中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aaaaa,學校予以賠償後aaaaa,可以向有關責任人員追償aaaaa。
第二十八條 未成年學生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aaaaa,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aaaaa。
學生的行爲侵害學校教師及其他工作人員以及其他組織、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aaaa,成年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應當依法予以賠償aaaa。
第二十九條 根據雙方達成的協議、經調解形成的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aaa,應當由學校負擔的賠償金aaaaa,學校應當負責籌措aaaa;學校無力完全籌措的aaaa,由學校的主管部門或者舉辦者協助籌措aaaa。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學校舉辦者有條件的aaaa,可以通過設立學生傷害賠償準備金等多種形式aaaa,依法籌措傷害賠償金aaaaa。
第三十一條 學校有條件的aaaa,應當依據保險法的有關規定aaaaa,參加學校責任保險aaaaa。教育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aaaa,鼓勵中小學參加學校責任保險aaaaa。提倡學生自願參加意外傷害保險aaaaa。在尊重學生意願的前提下aaa,學校可以爲學生參加意外傷害保險創造便利條件aaaaa,但不得從中收取任何費用aaaa。
第五章 事故責任者的處理
第三十二條 發生學生傷害事故aaaa,學校負有責任且情節嚴重的aaaaa,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有關規定aaaaa,對學校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aaa,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aaaaa;有關責任人的行爲觸犯刑律的aaa,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aaaaa。
第三十三條 學校管理混亂aaa,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aaaa,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頓aaaa;對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aaaa,應當依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aaaaa,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aaaaa。
第三十四條 教育行政部門未履行相應職責aaa,對學生傷害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的aaaa,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aaaa;有關責任人的行爲觸犯刑律的aaaaa,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aaa。
第三十五條 違反學校紀律aaaaa,對造成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學生aaaa,學校可以給予相應的處分aaa;觸犯刑律的aaaa,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aaa。
第三十六條 受傷害學生的監護人、親屬或者其他有關人員aaa,在事故處理過程中無理取鬧aaaaa,擾亂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aaa,或者侵犯學校、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的,學校應當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aaa;造成損失的aaaa,可以依法要求賠償aaaa。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學校aaa,是指國家或者社會力量舉辦的全日制的中小學(含特殊教育學校)、各類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aaa。
本辦法所稱學生是指在上述學校中全日制就讀的受教育者aaaa。
第三十八條 幼兒園發生的幼兒傷害事故,應當根據幼兒爲完全無行爲能力人的特點aaaaa,參照本辦法處理aaaaa。
第三十九條 其他教育機構發生的學生傷害事故,參照本辦法處理aaaaa。在學校註冊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學校管理範圍內發生的傷害事故aaa,參照本辦法處理aaaaa。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實施aaaa,原國家教委、教育部頒佈的與學生人身安全事故處理有關的規定aaa,與本辦法不符的aaaaa,以本辦法爲準aaaaa。
在本辦法實施之前已處理完畢的學生傷害事故不再重新處理aaaa。